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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87********,汉族,中专文化,幼儿教师,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室。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95********,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室,住广东省佛山市**栋**室。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住广东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室。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月20日分别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3日分别告知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罗某某、艾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室设立总部(自称土豆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ALOOPAY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根据赌资走账流水提成牟利。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于2018年7月至土豆公司下发部负责赌资转账,后至客服部负责与赌博网站对接,处理赌客充值时“掉单”“补单”等业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10月至土豆公司客服部工作,并于在职期间与被告人邱某某共同至泰国从事客服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经王***(已判决)介绍至土豆公司客服部,同样负责处理“掉单”“补单”等业务,后上述四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底离职。

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上述四名被告人在职期间,土豆公司利用广州往惜科技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820500788011********)进行赌资走账人民币3,234,695元;利用该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109010132********)进行赌资走账人民币26,707,803元,合计走账人民币29,942,498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林某某、傅某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截图、赌博软件截图,证明自2018年起,上述五人分别在手机上使用“红桃娱乐”“万能娱乐“等赌博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充值参与赌博的事实。

2.同案被告人罗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上述人员自2018年5月起,招募多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室设立土豆公司,通过ALOOPAY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根据赌资流水提成牟利的事实。

3.同案被告人农某某、张某某、傅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于2018年间在土豆公司担任客服等工作,协助赌博网站走账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证明罗某、艾某某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5.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职期间,四人协助罗某某等人利用往惜公司浦发银行账户(820500788011********)进行赌资走账人民币3,234,695元;利用往惜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109010132********)进行赌资走账人民币26,707,803元的事实。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指定管辖批复,证明本案案发及案件指定管辖情况。

7.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到案经过。

8.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上述四人均分别于2018年7月至11月间,由罗某某等人招募至土豆公司,并在明知土豆公司系帮助赌博网站走账的情况下,仍在该公司担任客服或协助转账等工作牟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受他人指使,通过ALOOPAY支付平台为多家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检察官助理:李钟靓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邱某某辩护人关婧,联系方式1376130****;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周建华,联系方式1391796****;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张雪,联系方式1352435****;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龚玲,联系方式180210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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