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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0********,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9********,回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9日1时许,崔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梁某某、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在焦作市山阳区乐迪KTV唱歌。期间因切歌问题崔某某和梁某某发生厮打,后二人被劝开。离开KTV后,崔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凯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车上崔某某称和他人发生冲突并将多把砍刀分给邱某某等人。后四人来到乐迪KTV门口,崔某某等人持刀将梁某某强行拉到车上,上车后崔某某用手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崔某某等人将梁某某拉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城北面山上一空地,下车后崔某某对梁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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