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区**庄**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庄区**庄**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庄**村**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牟利,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收购荣某某(已判刑)、侯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以上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处置危废铁桶形成的带有油状残渣的铁皮毛板,再进行转卖,共计约239吨。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为牟利,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谢某某(在逃)处收购铁皮毛板,后二人在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北屯村一废弃院子里进行加工、清洗后转卖,非法处置毛板共计20余吨,在处置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2019年5月10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青州市邱某某污染环境案中的废碱液和废渣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危废物转移申请及处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州市邱某某污染环境案中的废碱液和废渣性质检验意见;5.勘验笔录:邱某某、徐某某污染案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铁皮毛板等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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