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结伙窜到钦州市**小区停车场,由被告人张某某看风,被告人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钳,将被害人裴某某停于停车场的一辆车牌钦州L****灰白色电动车偷走。当两被告人驾驶电动车离开停车场不远,再次商量盗窃另一辆电动车,后由被告人邱某某步行返回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将受害人杜某某停于停车场的一辆车牌钦州N****黑色雅迪电动车偷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各驾驶一辆所盗电动车逃回康熙岭镇,两人各分得一辆电动车。
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迪牌电动车(钦州N****)的价值为3690元,雅迪牌电动车(钦州L****)价值为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钦州市钦南公安分局在钦州市钦南区**镇**号监视居住,电话:1817875****。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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