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蓝山县**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2020年7月30日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包蓝山大道与南平路交界处地下通道口的钢架结构工程,并聘请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被告人廖某某操作报废的随车起重设备。2020年7月19日10时许,在未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操作车牌为湘******的随车起重设备对钢结构构件进行吊装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吊绳脱钩后钢结构构件掉落,致使焊接作业人员唐某某被砸中头部后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唐某某系钝性外力作业于头面部引起全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蓝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廖某某在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施工流程作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二人均在工程事故中有直接责任,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都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电话137876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电话180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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