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王某某”(在逃)的安排下,以到缅甸务工为目的,于2020年4月14日结伙从孟连县边境小路偷越国境至缅甸,后于2020年6月1日又结伙从缅甸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回到中国沧源佤族自治县,当日凌晨2时许,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蓝金鑫钻商务酒店查获,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单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偷越国境小道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吴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与邱某某通话记录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从中缅便道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卷宗2册、光碟9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换押证3套、起诉意见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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