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医院护士,山东省滕州市人,住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医院护工,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街**市场**巷**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下午,被害人于某丙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1时病情发作,当值护理工作人员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及其他值班医护人员对于某丙进行约束观察。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击打于某丙右侧面部、左胸上部等部位,被告人邱某某用拳头击打于某丙右胸肋部,并使用约束带抽打、脚踢等方式对其殴打。3月1日8时许,医生查房发现于某丙脸部有淤青但未予处置,次日因于某丙自述发热、胸痛,医生遂安排CT影像检查,发现于某丙左侧2、3、4肋骨骨折,右侧第5、6肋骨陈旧性骨折,之后多次进行影像学检查。同年4月9日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于某丙左胸肋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胸第4-10肋骨骨折基本符合同一时期骨折后愈合过程中的影像学特征,右胸肋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不执行拘留情况汇说明、排班表、证明、护士职责、劳动合同等;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刘某乙、朱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来源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分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邱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刘某甲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勇
检察官助理:张博
2020年6月10日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微山县**街**市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宗,光盘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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