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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邱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息烽县**镇**村蔡某某家、**村李某某家、**村胡某某等地以纸牌三花形式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非法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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