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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福建省清流县人,住清流县**镇**街**巷**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清流县人,住清流县********号。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邱某甲明知罗某某(在逃)等人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及所绑定U盾、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租给罗某某用于钱款转移。另,在邱某甲的介绍下,邱某乙将银行卡及关联支付宝账号等信息租给罗某某用于钱款转移。罗某某支付给三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

2018年10月30日,罗某某以购车为由联系被害人阜阳市**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刘某乙,并伪造该公司负责人刘某丙QQ信息,骗取刘某乙信任,取得**公司钱款498900元。罗某某将该笔钱款通过刘某丁、张某某等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转款后,以游戏账号充值方式转入郑州中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邱某乙注册游戏账号,之后,邱某乙(另案处理)游戏账号通过购买装备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刘某甲在中奥公司注册的游戏账号,中奥公司发现二人游戏账号有异常交易,立即冻结二人游戏账号,并要求二人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及实人认证,罗某某遂安排邱某乙、刘某甲对游戏账号进行认证,后中奥公司将二人游戏账号解冻,刘某甲游戏账号将该笔钱款提现,罗某某成功将资金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犯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公司员工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邱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个人或介绍他人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身份信息等租借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移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邱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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