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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余某某介绍卖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住重庆市开县********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以120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给张某某,并将二人载至惠阳区**公寓**房卖淫嫖娼。

    2、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以130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给张某某,并将二人载至惠阳区**电梯公寓**房卖淫嫖娼。随后不久又以110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给张某某,并将二人载至惠阳区**公寓**房。

3、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以130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刘某甲给付某某,并将二人载至**城**栋**房卖淫嫖娼。

4、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以145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刘某乙给卖淫女付某某,并将二人载至惠阳区**城南区进行卖淫活动。同日,被告人余某某以1200元的嫖资介绍嫖客张某某给欧某某,并将二人载至惠阳区**城**区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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