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丰济村长峰头路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丰济村长峰头路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氨酚羟考酮(泰勒宁)、曲马多等药品系国家管制精神、麻醉药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招揽客户,大肆贩卖盐酸羟考酮等精神、麻醉药品给吸毒人员。被告人丘某甲在明知邱某某贩卖精神、麻醉药品的情况下,仍帮邱某某在网络贴吧上发布贩卖国家管制精神、麻醉药品的广告进行推销贩卖。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闲鱼”交易平台,将一盒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每盒一板10片,每片含有盐酸羟考酮0.04克)以465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号annai39609”的人。
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融侨悦府项目部门口岗亭查获被告人邱某某购买的10盒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商品名:奥施康定,规格40毫克/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微信号annai39609”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丘某甲取保候审(电话18250****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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