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以承包山林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蒙某某和其一起投资合作。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给被告人邱某某转款195010元;被害人蒙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给邱某某转款28000。邱某某得款后并没有进行实际投资,而是将被害人的款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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