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邱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广汉市雒城镇喷泉广场旁的巧园茶馆内偶遇多年前枪伤他的男子杨某某,被告人邱某在杨某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走到杨某某左侧身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杨某某的颈部、面部和胸腹部多处进行捅刺,后被现场群众将被告人邱某手中的折叠刀抢下并将二人分开。被告人邱某的行为致杨某某身中11刀,其中腹部一刀致杨某某左肝页裂伤,胸腔积液300ml,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评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被送至医院后被告人邱某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刀对他人颈部、胸腹部等多处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永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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