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邱明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邱明明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明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7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明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邱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出售口罩、熔喷布测量仪以及虚构出售头盔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聊天获取买家信任,采取收款后发少量低价值货物或不发货形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9.6万元,除7万余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用于购买低价值货物外,所骗款项均被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5200个3M1860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20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以63700元价格购买4250个3M9002、9022口罩寄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1000个3M1860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60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以4125元价格购买250个3M9041口罩寄给被害人。
3.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熔喷布测量仪名义,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65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以200元价格购买体温枪一把寄给被害人。
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3100个头盔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13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预谋仅发货1000个头盔,因未找到货源故未发货。
5.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1080个3M1860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栾某某人民币378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以约2.5元/个的价格购买90个“**”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寄给被害人。
6.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邱明明以出售2040个3M1860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2400元。为伪造成经济纠纷,被告人邱明明以约4000元价格购买2000余个“**”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寄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明明的供述;
5.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明明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明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邱明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邱明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航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明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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