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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新明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21

被告人邱新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新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新明于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雨田大厦负一楼的武夷山**置业营销有限公司的装修工地内,趁无人之机, 盗走该工地内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汽油发电机一台,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40元。

同月8日,民警经侦查在本区土土网吧将被告人邱新明抓获。被告人邱新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发电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新明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新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新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邱新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新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新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邱新明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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