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唐志亮(绰号“亮伢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绰号“曹哈”),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住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18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新建,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志亮、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新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曹某与女友即被告人邱新建一起租住在娄底市娄某某**社区**栋**单元**房间,二人先后5次共同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唐志亮在租房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一天,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2月3日下午,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唐志亮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2月3日下午,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唐志亮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2月4日凌晨,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唐志亮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2月4日晚上,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唐志亮、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12月6日上午,曹某、邱新建在租房内容留唐志亮、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曹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谢某某、廖某某,被告人邱新建明知男友曹某贩卖毒品,根据曹某的安排提供二维码多次协助收取吸毒人员通过扫码支付的毒资,还协助曹某藏放毒品,并将藏放毒品的地点拍照发给曹某,曹某再通知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并提供毒品给邱新建免费吸食。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1月份,吸毒人员李某某先后二次支付给曹某450元的毒资,曹某两次分别在娄底市钻石街莫林风尚酒店贩卖给李某某1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毒品包括1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6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1月19日,曹某在与邱新建租住的租房里,贩卖给谢某某5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谢某某分二次支付了2000元毒资给曹某。
3.2019年11月20日,曹某在其租房里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4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毒品380元,总共1600元。谢某某支付了600元,欠曹某毒资1000元。2019年11月26日,谢某某又向曹某购买2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总共840元,加上之前欠的1000元,抹去零头,谢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支付给了曹某1800元毒资。
4.2019年11月30日,谢某某向曹某购买了3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380元,总计1140元,当时谢某某支付了140元,余下的毒资之后支付给了曹某。
5.2019年12月5日,谢某某来到曹某租住房,向曹某购买了3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380元,总计1140元。谢某某当时支付了640元,欠曹某毒资500元,之后谢某某分二次将毒资支付给了曹某。
6.2019年11月15日,吸毒人员廖某某向曹某支付了200元购买毒品,曹某将毒品放在娄底市老市委门口的宣传栏里,后通知廖某某自行将毒品取走。
2019年12月6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邱新建,从曹某身上缴获0.6克甲基苯丙胺、0.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曹某、邱新建租房内扣押3.56克甲基苯丙胺、l.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唐志亮在娄底城区贩卖毒品,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一天,吸毒人员李某某找范某某(音)帮忙购买毒品,第二天,范某某带唐志亮一起来到李某某的租房,李某某向唐志亮购买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2月5日晚,吸毒人员龚某某微信联系唐志亮, 向其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发400元给唐志亮,唐志亮准备收到钱再告诉龚某某去藏放毒品地方取毒品,但龚某某等了一多小时后,唐志亮将钱如数退还给了龚某某。2019年12月6日,唐志亮又让龚某某发400元给他,唐志亮收到钱后,让龚某某来娄某某罗家小区,并发了赫柏酒店(株山店)位置给龚某某。唐志亮让龚某某到美容整形医院下车,龚某某告诉唐志亮她在医院旁边的玛吉斯轮胎店门口等,唐志亮正好和刘某乙在罗家小区附近,唐志亮和刘某乙二人从玛吉斯轮胎店门口经过时,唐志亮就向龚某某扔了烟盒子,里边装有1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27日,吸毒人员周某某向唐志亮要求购买45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唐志亮驾车来到周某某家门口,贩卖给周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l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7月29日凌晨,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唐志亮260元毒资,唐志亮开车将毒品送到周某某家门口,唐志亮将用卫生纸包的半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了周某某。
5.2019年8月22日和24日晚,周某某先后二次通过微信转帐给唐志亮450元,每次向其购买l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唐志亮收到钱后,发了几张图片和视频给周某某,告诉周某某毒品藏放在湘中大道市规划局前公交站台的垃圾桶处,周某某两次在唐志亮藏放毒品的公交站台垃圾桶处,捡到了用卫生纸包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l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12月4日晚上,举报人刘某甲为了争取立功,安排刘某乙向唐志亮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甲分二次转账给刘某乙7000元,并安排刘某乙在新市政府后汉庭酒店开房与唐志亮见面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唐志亮来到汉庭酒店710房间与刘某乙见面时,刘某乙便通过其女友先向唐志亮支付了3000元毒资,唐志亮收下钱后答应尽快将毒品送到酒店房间来。于是,刘某乙陪唐志亮一起来到了罗家小区宝来生活超市那里,唐志亮让到楼下等候,后唐志亮下楼后让刘某乙回汉庭酒店等,唐志亮和刘某乙分开后,唐志亮说刘某乙购买毒品支付3000元钱少了,于是刘某乙又支付给唐志亮800元毒资。当时禁毒大队民警一组在汉庭酒店门外布控,一组民警跟踪唐志亮来到了罗家小区宝来生活超市附近。唐志亮一直不愿意将毒品送到710房间来与刘某乙当面交易,直到12月5日凌晨,唐志亮伙同“超胖”(身份待查)将一个用槟榔袋子装的一袋重11.15克甲基苯丙胺扔在汉庭酒店门前花坛中间一个公共厕所的指示牌下,刘某乙将这个情况反馈给刘某甲后,民警让刘某乙将唐志亮扔在汉庭酒店门前花坛中间一个公共厕所的指示牌下的毒品捡回了710房间。之后,刘某乙当着民警的面在710房间里联系唐志亮,问唐志亮为什么冰毒的量不够,又没有麻古。唐志亮回复刘某乙麻古要到上午才有,冰毒还有一袋扔在汉庭酒店门前花坛中间一个公共厕所的指示牌下,让刘某乙再去捡一下。于是刘某乙在刚才捡毒品的公共厕所的指示牌下又捡回来了一袋重8.3克的底粉(从中检出二甲基砜成分, 未检出毒品成分)。之后,刘某乙又通过微信转给唐志亮700元用于购买20粒麻古,唐志亮回复刘某乙说要到12月6日凌晨才有麻古。2019年12月6日8时许,唐志亮告诉刘某乙麻古己经到货了,让刘某乙去接他。刘某乙打的接上唐志亮后,二个人一起又来到了罗家小区宝来生活超市处,唐志亮上楼去拿毒品,让刘某乙在楼下等。刘某乙将当时情况告诉刘某甲,刘某甲得知情况后迅速报告给娄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于是,禁毒大队民警和刘某甲各自开车前住罗家小区宝来生活超市附近蹲守,后民警在罗家小区一家名叫亿香园的小餐馆里,将唐志亮、曹某等人抓获,当场从唐志亮身上缴获3.83克甲基苯丙胺。之后民警在唐志亮的租房靠北的卧室内的桌子上搜到1包重7.081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床尾棉絮下搜到1包重10.51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N-苄基异丙胺,未检出毒品成分),在衣柜顶搜到1包重19.19克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N-苄基异丙胺,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志亮、曹某、邱新建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5.提取、称量、取样、搜查笔录;6.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邱新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亮、曹某、邱新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曹某、邱新建共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唐志亮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曹某、邱新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志亮、曹某系累犯,在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系主犯,被告人邱新建系从犯,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邱新建均系主犯,被告人曹某、邱新建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某、邱新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七年十个月以上至八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曹某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新建四年八个月以上至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邱新建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唐志亮、曹某、邱新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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