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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邱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桥区********号。被告人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9月11日、11月26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邱某及其父邱某某(另案处理)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管所附近成立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邱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邱某某、邱某父子。自该公司成立至2015年底,该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许以高息(月息2-5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不问对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向19人吸收存款人民币916.86万元,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至案发,共造成损失人民币744.86万元。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21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作为宿州市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16.86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44.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群

代理检察员:徐豆豆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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