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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邱某某(化名邱少雄),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石狮市辖区内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先后编造外汇未到、房子装修等名目,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共计172710.57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石狮市**路**号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被害人林某某、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邱某某的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2710.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乃

检察官助理施灵运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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