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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2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沙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自2018年7月底开始通过盗取他人QQ,冒充他人QQ好友实施网络诈骗。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盗取刘某某的QQ号码(2491703178),之后冒充刘某某联系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先收款后帮忙转给朋友,之后制作虚假网银转账记录截图谎称被害人24小时后会收款,后向被害人发送事先在网上购买的收款二维码,要求被害人转账,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35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收款二维码为身在深圳市福田区**村的吕某某生成并提供给其同学谭某某,谭某某后又通过其他渠道提供给被告人邱某某使用。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在海南省**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检察员:李杨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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