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黑娃儿”,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花园**单元**号。2019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2018年8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2014年8月5日年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7年6月8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2018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12月6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滚滚儿”,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9********,汉族,初中肄业,内江市东兴区**房地产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房**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段某某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310号“芒果KTV”A13包间内唱歌饮酒。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该KTV厕所遇见张某丙,因想到之前过节便心生不满,遂返回包间持敲碎的啤酒瓶欲对张某丙实施伤害。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段某某、张某乙见状持啤酒瓶紧随其后。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对张某丙进行追捻,并持啤酒瓶对张某丙腰部、肩膀、背部等处进行剁刺,张某丙遂逃进KTV工程部进行躲避。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段某某等人语言威胁张某丙,要求其将门打开,后邱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将工程部防盗门踢开后,张某丙被迫打开缝隙,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段某某趁机进入小屋,并采用敲碎的啤酒瓶捅刺、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丙胸部、背部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体表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付某某、曾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段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缓刑期间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邱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房**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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