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邱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楼**室,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10月被判处管制二年; 因犯盗窃罪、窝赃罪,于198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邱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建材市场2号门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鄂A****9的白色福特翼虎小轿车后车窗未关,遂盗得车内斜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共计37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邱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讷
检察官助理 殷 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4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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