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28号
被告人邱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14至15时许,被告人邱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宋某某人民币300元,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22克和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俗称“麻古”)0.18克交由王某某(另案处理)藏匿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号楼**层消防栓下贩卖给宋某某。宋某某前往上述地点取到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毒品也被依法扣押。随后,被告人邱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号楼**-**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上衣右侧口袋中粉红色铁盒中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7克、0.5克、0.1克,及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克、0.94克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身体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强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1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邱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后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五十二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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