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云磊,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区**栋**楼**号。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进入房间卧室将被害人王某某的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以及次卧室内被害人杜某某的一部蓝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和杜某某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主卧室床头柜抽屉面板外侧提取指纹一枚。后被告人邱某某被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的指纹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一般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卷宗光盘二张、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人询问笔录一份二页、情况说明二份、兰惠网吧消费图片三页、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害人询问通知书一份、被害人询问笔录一份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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