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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6197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漳平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公共住址。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被他人以网络博彩的名义通过在线充值的方式,多次骗走人民币合计29.1万元。经查,其中16.6万元于同年12月28日被转入被告人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日,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依据汪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至福建省厦门市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以柜面取现形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16.6万元连同账户内余款共计45.5万元取走。

2018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中学被抓获。民警从邱某某处依法扣押小米手机一部、建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银行流水、相关清单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志峰

代理检察员:杜倩楠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共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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