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3********,汉族,文盲,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集市,从被害人赵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一部苹果7手机,之后又从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3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6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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