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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子政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邱子政(曾用名邱路遥、绰号“邱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3********,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居委会**楼**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子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子政酒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国际酒店门口,因恼怒被害人黄某某鸣车笛,邱子政便脚踢黄某某所驾驶的湘ND****奔驰小型轿车的左侧车灯位置,致使该车左侧大灯损坏。黄某某下车后与邱子政发生口角、肢扯,冲突中,邱子政将黄某某衣服掀翻罩住其头并实施殴打,酒店保安王某某及其同事将两人拉开后,邱子政离开该酒店。邱子政因心中忿恨,来到其住处花坛内拿到自己之前丢弃的一把菜刀又折回该酒店找到黄某某,两人再次发生纠纷,黄某某的朋友戚某某见状抱住邱子政,但被邱子政挣脱并抽出菜刀追砍黄某某。追逐中,邱子政挥刀砍到黄某某背部,黄某某逃至酒店内,两人在酒店门口僵持了会,邱子政发觉有人报警,遂将菜刀扔到酒店门口花盆内,并逃离现场。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认定黄某某体表无明显异常损失表现,不具备人体损伤鉴定条件;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坏的奔驰小车左侧大灯价值为人民币17000元。同日,邱子政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邱子政所使用的菜刀被民警扣押,现邱子政已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车辆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子政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子政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子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子政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1册、涉案菜刀一把;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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