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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6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邱某某打工时认识被害人朱某甲,2008年随朱某甲到当阳生活。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邱某某晚饭后接到邻居黄某某的电话喊打“上大人”纸牌,朱某甲不让邱某某晚上打牌,邱某某不听。朱某甲赶到黄某某家,骂邱某某不该晚上打牌,并夺掉邱某某手中的牌和手机,用手轻扇邱某某脸部两下,两人争吵几句,后朱某甲在黄某某等人劝说下先回家。23时许,邱某某打完牌回家,朱某甲躺在沙发上看电视没有理邱某某。邱某某洗澡后用手抓打朱某甲头、颈、上身,朱某甲用双手遮挡。邱某某见打不到朱某甲,便拿起放在沙发上带刀鞘的水果刀朝朱某甲戳去,朱某甲挥手避挡时挥掉刀鞘,邱某某未发觉刀鞘脱落继续戳朱某甲,一刀刺到朱某甲胸部。邱某某发现朱某甲受伤,喊邻居付某某将朱某甲送往医院救治,朱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左胸部第4-5肋间胸骨旁见一长2.5cm创口,创口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左锐右稍钝,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等物证及照片;2.户籍资料、病历、健康体检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曹某某、熊某某、万某某、朱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讯问录像、侦查实验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应当预见到其持带刀鞘水果刀用力戳他人过程中刀鞘可能会脱落,会发生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群惠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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