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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邱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一路水云岚酒店外,乘人不备,用石头将被害人唐某某停在路边的鄂A****7丰田牌越野车左后侧小玻璃窗砸碎,盗走车内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计13包。经宜昌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香烟均为真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

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宜昌市二马路智慧城市停车场内,乘夜深人静之机,用石头将被害人夏某某的鄂E****5保时捷牌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和右前侧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挎包、手包、钱包各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0元。

被告人邱某采用上述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给二被害人造成财物损毁合计价值人民币9945元。

案发后已追缴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夏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共6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周俊律师联系电话15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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