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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重庆市黔江区开展征地拆迁,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符合征地拆迁补偿条件。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是以户口本上的户口人数计算各项补偿费用,被告人邱某某为了获得更多征地拆迁补偿款,便产生了虚增人口在自己的户口上以骗取补偿款的想法。于是,其编造了一对双胞胎女儿“蒲某甲”、“蒲某乙”的出生信息,由其父亲邱某某办理两张虚假户口页,并伪造虚假出生证明、补录户口申请,由接生人员黄某某、居委书记张某某签字盖章,后邱某某又托人伪造了“蒲某甲”、“蒲某乙”的在校证明和学生花名册等假材料。被告人邱某某伪造一系列材料后,便到派出所成功办理了“蒲某甲”、“蒲某乙”二人的户口补录登记,并以此办理了征地拆迁的手续。根据相关征地补偿政策,被告人邱某某通过虚构户内成员“蒲某甲”、“蒲某乙”的事实,骗取各类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787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经黔江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征地拆迁相关文件、领取补偿款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庭人口,骗取国家征地补偿378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退回部分赃款,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勇

                                  检察官助理   刘丹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侦查卷2册、其他证据材料共计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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