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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和平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邱和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和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邱和平在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南侧田地里,因种地一事与被害人邱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邱和平用拳头击打邱某甲胸部、背部,后双方被村民拉开,邱某甲离开现场后回家。邱和平回家途经邱某甲家门前时,因气愤辱骂邱某甲,二人再次发生厮打。邱和平用拳头击打邱某甲头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期间邱和平致邱某甲腰腹部撞击在路边停放的三轮车车帮上,后二人被村民拉开。邱某甲在打架过程中受伤报警后,至阎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12日邱某甲因病情加重转至西安市交大二附院进行救治,2018年10月13日死亡。经鉴定,邱某甲系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头面部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为辅助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书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和平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邱和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若鋆

                           2019年5月28日

注:1.被告人邱和平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附:2.案卷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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