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邱某均,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大道**坡**巷**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均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邱某均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北门车站一五金店铺内购买了一根不锈钢钢管、一把射钉枪和两盒射钉弹,后邱某均在其居住的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房屋二楼平台上,使用手持砂轮机将钢管进行切割,后又将切割后的钢管拿到雁江区城里一店铺内焊接,最后在家中将钢管、射钉枪等物品组装成了一支疑似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2017年12月,邱某均在淘宝网上以2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射钉枪威力药包,用以增加射钉枪发射威力;后又于2018年5月在淘宝网上以1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射钉枪枪托,用于对制作好的射钉枪进行改装,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均所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邱某均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改制的枪一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邱某均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6.归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均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均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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