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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杀人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侦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森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 住安远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5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29日11时55分许,二人因家庭纠纷在家中发生争吵。邱某某听到杜某某说“大家不要过了”“干脆拼掉去”,想起杜某某提出离婚,不愿与邱某某过夫妻生活,怀疑杜某某有外遇,心里气愤遂产生了要杀死杜某某的想法。邱某某将杜某某仰面推倒在客厅沙发上,用身体压住杜某某,左手掐住杜某某的脖子,邱某某母亲黄某某和女儿邱某某见状欲拉开邱某某,黄某某被邱某某用右手推倒在地,邱某某拉不动邱某某便哭着去同小区肖某某家中求助。邱某某持续掐住杜某某脖子直至杜某某不再反抗,邱某某看到杜某某眼皮和嘴唇还在轻微地动,便用右拳击打杜某某的口鼻和眼皮部位,邱某某担心杜某某没有死就走进厨房拿到菜刀,用左手按着杜某某的头防止摇晃以便更好发力,右手持刀在杜某某的颈部切割了至少三、四个来回,割到颈椎骨才停手。随后,邱某某将沾染血迹的菜刀拿到厨房水槽清洗。在听到敲门声后,邱某某开门看到邱某某带着肖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三个成年人站在门口,邱某某便马上逃离现场。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杜某某被诊断已无生命体征。当日21时50分许,邱某某经规劝后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杜某某的犯罪事实。经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符合被他人扼颈窒息致无抵抗能力(濒死期)后,再被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双侧颈动、静脉离断,导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作案使用的菜刀、穿着的衣服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邱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安远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先宏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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