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邰江波贩卖毒品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邰江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组**号)。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9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7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江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17时许,于某某联系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南某某现金200元。后南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邰江波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邰江波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包0.2克,在留下0.05克后将剩余毒品海洛因1包0.15克卖给南某某,并收取南某某现金200元。后于某某和南某某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吸食。

2、2020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邰江波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0.6克。10时许,于某某联系南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南某某现金300元。11时许,南某某联系邰江波购买毒品海洛因,邰江波留下0.05克毒品海洛因后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附近将1包0.2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南某某,并收取南某某现金300元。南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到于某某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家属院的家中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剩余毒品海洛因0.13克被扣押。16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邰江波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吸食后剩余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0.15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于某某、邰江波身上扣押的疑似毒品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邰江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南某某、于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测报告等;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江波贩卖毒品海洛因0.5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江波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联庆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邰江波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