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邰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邰某甲租用当涂县居民唐某某家位于当涂县**镇**路的两间门面房开设游戏室。经营期间,邰某甲雇佣其父亲邰某乙等人为服务员并在该游戏室内摆放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供邰某丙、许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猎鱼高手”小鱼赌博机1台、“火鸟”小鱼赌博机1台、“摇钱树”小鱼赌博机1台、“万能鲨鱼”飞禽走兽赌博机1台,每台均含6个基本操作单元;“老虎”赌博机3台,每台均含1个基本操作单元,共计27个操作基本单元。经营期间,邰某甲累计获利人民币45000元。2020年3月30日,邰某甲退出人民币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邰某甲于2020年3月26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邰某乙、唐某某、邰某丙、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邰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邰某甲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
话1315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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