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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邰某某为感谢**集团董事长孟某某在其投标的吉粮康郡47#楼办公室装修工程、吉粮康郡47#楼酒店装修工程上提供的帮助,于2010年6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吉粮康郡小区附近,通过孟某某妻子徐某某给予孟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情况说明、

银行查询材料、授权委托书、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吉粮集团47号楼办公室装修工程招标材料、吉粮集团47号楼会馆装修工程招标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徐某、辛某、史某某、黄某某、顾某某、张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睿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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