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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路**小区**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邰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等人到凤冈县龙泉镇凤凰里音乐餐吧找陆某某的女朋友吴某某,后陆某某因未找到吴某某产生怒气,便随手拿了一个服务台灯朝龙某某等人砸去。此时,邰某某看见陆某某在往LED显示屏前的人砸东西,认为陆某某在与他人扯皮,于是邰某某便拿了一瓶易拉罐瓶酒向在LED显示屏前的龙某某等人砸过去,但没砸着人却砸到了LED显示屏上。龙某某等人与邰某某陆某某发生争吵并抓打起来,被拖开后邰某某陆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的LED显示屏价值20536.00元。

案发后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台灯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彭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安某某肖某某冉某某管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某某乙李某某万某某吴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205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邰某某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军

检察官助理:欧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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