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邰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荣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17 日16 时许,被告人邰某某在昆明市宫渡区**小区**栋**单元**室房间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吸食毒品,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吸毒工具三套及毒品可疑物“小马”二粒(净重0. 19 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马”、吸毒工具等;2.书证:检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邰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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