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018年11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损坏财物等于2016年5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邰某某先后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金屯村452号1-1-1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检察员:***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邰某某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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