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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邰某某驾驶辽H****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岫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石 桥市沟沿镇北岗村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苑某甲无证驾驶的未登记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苑某甲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又与刘某某驾驶的停在北侧路边的辽M****0/辽P****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并致苑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苑某甲符合因严重的心脏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邰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苑某甲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苑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书证;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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