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邰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21976********,贵州省榕江县人,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镇**中路**路**,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市场旁。于2020年9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邰某某吸毒成瘾严重,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于202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间,在陆丰市碣石镇“大家乐”酒店对面“美宜佳”路边,先后8次将合计3.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处社区戒毒)吸食,累计收取毒资人民币1870元。另外,自2020年6月3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邰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陆丰市**镇**村**市场旁的住所内吸食毒品。2020年9月7日,陆丰市公安局在碣石镇迎恩路将被告人邰某某抓获,现场在被告人邰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25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竟敢多次贩卖毒品,且提供场所供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赛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邰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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