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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盟盟寻衅滋事、诈骗等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邬盟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同年4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盟盟及谭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王某甲、回某某、王某乙、邬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寻衅滋事等方式,在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邬盟盟、谭某某为首的,以李某甲、王某甲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侵占他人房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成员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通过破拆门锁、强行闯入、拖拉抬拽、威胁辱骂等手段将被害人驱赶,致使多名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邬盟盟伙同谭某某,纠集李某甲、田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回某某、王某乙、邬某某、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强制撬门、擅自开锁以及设置生活障碍等手段强行进入郭某某等15名被害人所有的房屋,后以强拉硬拽、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房屋内居住人员搬离,并以堵门及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阻止居住人员返回房屋。

二、诈骗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邬盟盟伙同谭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采取以房抵押贷款的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售房委托公证书等文书,隐瞒售房委托等公证内容,恶意制造超期还款等违约事项,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骗取郭某某、许某某、杜某某等8名被害人8套房产,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邬盟盟于2020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物证照片、手机等;2.书证:《公证书》、《委托书》、《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档案》、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3.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4.辨认笔录:证人连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邬盟盟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盟盟与谭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邬盟盟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邬盟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为占有他人房屋,拦截、恐吓、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蕾

检察官助理:陈首旭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邬盟盟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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