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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甲故意伤害)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邬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凌晨,因男女感情纠纷,被告人邬某甲与他人至嘉善县**镇**村**号被害人蒋某某家,二人见面后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邬某甲持木凳子将蒋某某头部砸伤,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蒋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邬某甲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甲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1982

附:

    1、被告人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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