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邬某甲(曾用名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我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元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69********,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甲、邬某丙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丙、邬某甲系父子关系。为给自家孩子增加营养,在听说蛤蚧(学名:大壁虎,又称多格)可以滋补,增强小孩免疫力,并且邬某甲得知其微信好友罗某某(另案处理)处有蛤蚧出售,经邬某甲和邬某丙商议后,2019年7月,由邬某甲微信联系罗某某后,以2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购买了1只蛤蚧,后由邬某丙杀害后做成食物给邬某甲的孩子食用。2019年7月15日,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委托,邬某甲再次联系罗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帮陈某某向罗某某购买了1只蛤蚧。
被告人邬某甲、邬某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另案处理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邬某甲、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甲、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邬某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邬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邬某甲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邬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98****;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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