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495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中心商城***号。2017年2月21日因吸毒后主动至公安机关登记,被安吉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在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幢***单元***室、某某小区***幢***单元***室等地,多次召集赌客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约八场,被告人邬某某、卢某某二人从中共同抽头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暂扣款票据、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丽燕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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