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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邬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毅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邬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为了逃避侦查,使用其前女友肖某某的微信(微信号:ZJW18898******,微信名:“某某丙”)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用于作案。2020年2月1日至2月4日期间,邬某某向陈某甲购买了三个微信号及一个QQ号码,其中一个微信名为“某某丁”,微信号为“chenxin******”;另一个微信号为“mao******”,均为陈某甲实名注册。

1.2020年2月1日,被害人陈某乙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欲购买口罩的信息,随后邬某某使用肖某某的微信(微信号:ZJW18898******,微信名:“某某丙”)私聊陈某乙并冒充肖某某的身份谎称其有口罩卖。陈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从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20015000******)支付人民币3250元给邬某某提供的陈某甲名下微信收款账户。2020年2月2日,陈某乙想再买口罩,便通过微信语音联系邬某某,随后邬某某推送了一个微信(微信号:chenxin******,微信名:“某某丁”)让陈某乙添加,陈某乙添加后又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从微信零钱支付了共计人民币29825元给谢某某的微信账户。陈某乙多次催促邬某某提供发货的快递单号,邬某某便将陈某乙的微信删除,致使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害人陈某乙共被诈骗人民币33075元。

2.2020年2月1日,被害人全某某得知其弟媳妇陈某乙认识的朋友有口罩卖,便通过陈某乙介绍添加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号:ZJW18898******,微信昵称:“某某丙”),双方谈好口罩价格后,邬某某以该微信不可转账为由,让全某某添加另一个微信(微信号:chenxin******,微信名:“某某丁”)。之后,全某某扫描邬某某发来的收款二维码向谢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4275元。随后全某某要求邬某某尽早发货同时要求提供快递单号,邬某某便将全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害人全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4275元。

3.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郑某某为了帮助朋友购买口罩,于是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了邬某某(微信名:“专业办理******”,微信号:wxid_cjxo2rz6******),表示自己想向其购买口罩的意向。经协商,郑某某决定以0.6元一只口罩的价格向邬某某购买36000只口罩。当日16时许,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购买口罩的定金人民币7200元到邬某某提供的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66102******)。随后,邬某某一直不提供快递单号、不回复,并将郑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害人郑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200元。

4.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赵某丙赵某甲购买大量口罩送往武汉疫区赠予武汉战役人民使用,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邬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各种口罩出售,后赵某丙在朋友推荐下添加了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名:“专业办理******”,微信号:wxid_cjxo2rz6******)。赵某丙向邬某某表明欲购买一万个口罩捐赠至武汉疫区给医护人员,同时还强调其购买的口罩是救灾物资不可马虎。经协商,赵某丙决定以5.5元一个N95口罩的价格向邬某某购买了一万个口罩,共计55000元,其中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入邬某某使用的上述微信,5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转进钟某甲(另案处理)的支付宝账号(18915******)。随后,赵某丙多次要求邬某某提供快递单号核实,邬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赵某丙的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害人赵某丙共被诈骗人民币55000元。

5.2020年1月28日19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名:“专业办理******”,微信号:wxid_cjxo2rz6******)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确认邬某某有N95和普通的口罩出售后,余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帐500元、1500元给邬某某作为订金。之后邬某某约余某某到中山市坦洲镇龙光海悦城邦拿口罩。余某某到了约定地点后,微信联系邬某某并通过微信转帐7000元给邬某某,而邬某某每次在微信上都说马上到,但都没出现。余某某继续用微信联系邬某某,已联系不上。被害人余某某共被诈骗人民币9000元。

6.2020年1月29日8时许,被害人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微信名:“专业办理******”,微信号:wxid_cjxo2rz6******)表明欲购买口罩。邬某某便发了许可证和口罩的检测报告图片给余某某,余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1月30日16时许,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预定了N95口罩500个、一次性口罩2000个,总价6000元。之后余某某通过扫描邬某某发的微信支付二维码图片支付给邬某某6000元人民币。次日,余某某微信联系邬某某没有回复,后被邬某某拉入黑名单。被害人余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000元。

7.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张某甲因需要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了解N94口罩的价格。经协商,张某甲决定以58元(内含8元邮费)的价格向邬某某购买10个黑色N94口罩。张某甲通过扫描邬某某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58元给邬某某。2020年2月1日19时许,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时,显示邬某某的微信账号异常,无法联系。被害人张某甲被诈骗人民币58元。

8.2020年1月31日晚,被害人陈某丙在一个卖口罩的微信群中添加了邬某某(微信名:“某某丙”,微信账号:wxid_cjxo2rz6******)的微信并向邬某某咨询购买口罩的事。2月1日早上,陈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经协商,陈某丙决定以1000元的价格向邬某某购买1000个一次性口罩。邬某某通过微信发一个中国邮政的银行卡号(6217995910009******,邬某某)给陈某丙转帐。当天14时许,陈某丙通过手机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APP上的账户(62230520080074******,侯某某,是陈某丙的同事)转帐1000元到邬某某提供的邮政帐户。当天18时许,陈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时,发现邬某某的微信联系不上,显示“对方账号异常,已被限制登录”。之后陈某丙一直没有联系上邬某某。被害人陈某丙被诈骗人民币1000元。

9.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陈某丁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到邬某某在售卖口罩,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陈某丁向邬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45万个、N 95口罩6万个,邬某某称一次性口罩0.9元1个,N95口罩6元1个,并叫陈某丁先交25200元订金。陈某丁于2020年1月29日开始先后六次通过微信余额转帐、支付宝(13532******)转帐给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号:wxid_cjxo2rz6******)及邬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手机店)共25200元,并要求邬某某先发些口罩样板看一看。邬某某同意并告知陈某丁先发5000个一次性口罩和1000个N95口罩给陈某丁。之后邬某某根据陈某丁提供的地址邮寄了5000个一次性口罩给陈某丁,邮寄了50个N95口罩给陈某丁提供的其朋友位于江苏的地址。2020年2月2日,陈某丁发现邬某某所寄来的口罩货不对板且都是劣质货。同时他江苏的朋友告知他N95口罩只收到50元,且是劣质口罩。于是陈某丁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后被邬某某拉入黑名单。被害人陈某丁被诈骗人民币25200元。

10.2020年2月1日10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有口罩卖,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上邬某某。邬某某自称是口罩厂人员,厂址在珠海,口罩价格是1.2元一个。唐某某向邬某某购买100万个口罩,邬某某要求唐某某交10000元订金,经邬某某同意,唐某某通过微信转帐5000给邬某某(微信账号:wxid_cjxo2rz6******)。当天14时许,唐某某想通过微信找邬某某时发现其被邬某某拉入了黑名单。被害人唐某某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

11.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刘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发布有口罩卖的信息,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得知邬某某的口罩是0.6元一个后,刘某甲向邬某某订了6000个。当天11时许,刘某甲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帐给邬某某共1000元。后刘某甲再无法联系上邬某某。被害人刘某甲被诈骗人民币1000元。

12.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微信账号:wxid_cjxo2rz6******,微信名:“专业办理******”)在售卖口罩,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邬某某称有口罩卖。2020年1月30日14时许,李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确认医用外科口罩1.5元一个后,李某甲向邬某某订购了300个。当天14时58分,李某甲通过支付宝转帐450元到邬某某的支付宝(“某某乙”〈某某戊〉18933******)。之后李某甲通过微信多次要求邬某某提供快递单号,邬某某一直找理由推托,后将李某甲的微信和支付宝拉入黑名单。被害人李某甲被诈骗人民币450元。

13.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微信账号:wxid_cjxo2rz6******,微信名:“某某丙”)在售卖口罩,经协商,张某乙决定以5元每个口罩的价格向邬某某购买100个口罩,并当即通过微信转帐给邬某某500元。邬某某马上退款给张某乙说其微信收款限额了,并发一个收款二维码叫张某乙扫码支付。张某乙按要求扫码支付了500元。过了几天,张某乙微信联系邬某某时发现被对方拉入了黑名单。被害人张某乙被诈骗人民币500元。

14.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刘某乙受其公司董事长柳某某的委托,到外面租一幢别墅过年用。于是刘某乙找到在珠海市******有限公司工作的中介邬某某,叫他帮忙租一幢别墅一个月。邬某某把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水湾山海一品**幢***房的一处别墅(房主赵某乙)介绍给刘某乙。刘某乙与邬某某谈好价钱后,通过微信转给邬某某5000元订金和1000元佣金。2018年1月27日,因别墅房主赵某乙不能到场,刘某乙与邬某某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约,承租赵某乙的别墅一个月(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日,刘某乙通过微信多次转帐给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加上之前的转帐(订金和佣金)共61000元(其中30000元是别墅房租、30000元是别墅押金、1000元是给邬某某的介绍费即佣金)。到了2018年1月28日,赵某乙打电话给刘某乙称他只收到邬某某转给他的5000元订金,剩下的钱还未转给他,且邬某某的电话关机并把赵某乙的微信删除。刘某乙马上拔打邬某某的电话提示已关机,后发现微信亦被邬某某拉入黑名单。被害人刘某乙共被诈骗人民币61000元。

15.2018年6月20日11时,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找到帮她租过房的中介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联系电话:13232******),叫他帮忙找一套房子租住。邬某某说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的西海名苑有一套房出租,并介绍一个女子(电话:18928******,微信号:lan13425******)给郭某某联系。2018年6月21日15时许,郭某某联系上邬某某介绍的那名女子,并一起去看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的西海名苑****室的房子。到了2018年6月22日9时许,那名女子通过微信联系郭某某称房子已搞定,并让郭某某先交定金、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郭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多次转帐给邬某某共4900元。到了2018年6月22日20时许,郭某某无法联系上邬某某。被害人郭某某被诈骗人民币4900元。

16.2018年8月初,被害人洪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发布办理入户珠海的信息。洪某某信以为真便向邬某某咨询具体情况。邬某某发了一张入户条件要求的图片给洪某某,洪某某看后把自己的情况告知邬某某,询问是否符合入户要求。邬某某说可以。2018年8月4日、6日,洪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帐给邬某某1000元、7000元作为定金和手续费。接着,邬某某以洪某某没有买社保为由叫其补交社保费,洪某某又于2018年9月6日、10月9日通过微信分别转帐给邬某某4800元、3200元。转完帐后,邬某某将洪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洪某某接着通过打邬某某电话,亦联系不上。被害人洪某某共被诈骗人民币16000元。

17.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害人汤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微信名:“专业办理******”)在朋友圈发布办理香港、澳门商务签证。当时汤某某正要办商务签证过澳门,于是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邬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一些以前办理过的人的转帐截图和聊天记录给汤某某,汤某某信以为真,于是汤某某答应出钱让邬某某帮忙办证。2019年8月22日,汤某某和邬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夏湾国华花园宝利汇处见面,当天11时54分汤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邬某某5000元作为办证定金,邬某某写了一张收据给汤某某,汤某某当场拍下邬某某身份证正反面。邬某某告诉汤某某证件7-10天能办理好,叫汤某某等他消息。之后邬某某一直催促汤某某补交剩下的钱。2019年8月29日17时45分,汤某某通过微信转帐4000元给邬某某。开始邬某某说办好证后马上送给汤某某,之后邬某某又告诉汤某某到他所说的地点拿。汤某某去到邬某某所说的地点,亦没有拿到证。汤某某打电话联系邬某某,开始邬某某还接听,后来邬某某连电话都不接听了。被害人汤某某被诈骗人民币9000元。

18.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张某丙出差在尼泊尔,其通过微信在当地的华人微信群添加了邬某某(微信号:wxid_cjxo2rz6******),后邬某某在微信上告知张某丙可以帮忙在珠海落户并可以办理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通行证。张某丙不相信,就没有答应。邬某某又问张某丙是否需要购买香烟,称可以提供大量合法的免税香烟,并提供了多种香烟给张某丙选择。张某丙挑选了两条荷花牌香烟后通过微信转帐了200元给邬某某。2020年1月7日,张某丙从尼泊尔回到广州,其妻子告知他收到香烟,于是张某丙通过微信转帐剩下的200元给邬某某。2020年1月8日,张某丙联系邬某某想大量订购香烟,后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帐的方式共向邬某某支付了2300元作为订金,并向邬某某索要了发货人的联系电话(15388******)。之后张某丙联系邬某某提供的电话,想核实香烟的包装和发货情况,但对方一直推脱。2020年1月9日,张某丙想通过微信联系邬某某时,发现被邬某某拉入黑名单了。被害人张某丙被诈骗人民币2300元。

19.2019年某月,被害人李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能办理珠海入户的邬某某,李某乙便添加了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名:“某某丙”,微信号:wxid_cjxo2rz6******)。之后李某乙在微信上与邬某某了解办理入户的要求,邬某某告诉李某乙办理一个户口入户珠海需要9800元。2019年10月9日,李某乙通过微信零钱转账2000元给邬某某作为办理珠海入户的押金。到了2019年12月4日,邬某某告诉李某乙办理入户的钱太少,要继续交2000元。于是李某乙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3809******)转帐2000元给邬某某的支付宝(邬某某、204***@qq.com)。到了2019年12月12日,邬某某告诉李某乙户口已办好,但还需交2000元才能拿到。李某乙又通过微信零钱转账2000元给邬某某。邬某某告诉李某乙当天18时30分会把户口簿给她,但后来李某乙联系不上邬某某。被害人李某乙被诈骗人民币6000元。

20.2019年9月初,被害人吴某某想办理商务类的港澳通行证,后经其姐夫的朋友介绍添加了邬某某的微信(微信名:“办理香港澳门***”,微信号:wxid_cjxo2rz6******)。邬某某称办理香港澳门商务签证费用要14000元,先付7000元,15天可取证。吴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9月25日18时许通过其微信转帐给邬某某7000元。15天后,吴某某多次联系邬某某证件是否已办好,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并叫吴某某支付尾款7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移动硬盘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约、名片、简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陈某甲、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乙等20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邬某某和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 电子数据: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付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卷内光碟3张,证物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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