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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邬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微信朋友圈发布“正规渠道现货口罩,口罩有资质”的虚假信息等方式,以支付定金、货款等名义,骗得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40元,在收到微信转账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邬某某通过微信发送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支付定金的名义,骗得家住杭州市萧山区**镇的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邬某某通过微信发送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支付定金的名义,骗得家住杭州市下城区**街道的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邬某某通过微信发送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支付货款的名义,骗得家住上海市青浦区**镇的被害人胥某某人民币4340元。

2020年2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接到被害人报警,并于2020年2月7日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租房内将被告人邬某某抓获。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黑名单截图、身份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胥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峰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二○二○年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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