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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30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6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10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3月23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邬某某来到被害单位重庆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公司集装箱内,将该公司的电脑主机6 台和液晶显示器5 台盗走,后变卖销赃。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邬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工地,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公司集装箱内,将该公司的价值400元的富士施乐数码多功能机1台盗走。

2020年3月7 日,被告人邬某某又一次来到上述工地,将停放于集装箱外的价值7834元的望江牌汽油三轮车1辆盗走,后变卖销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邬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被盗三轮车1辆、多功能机1台以及电脑显示器、主机各1台已被民警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指认盗窃物品照片、排除贾某某作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魏某某、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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