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8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号楼车库(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邬某某独自一人来到临河区八一街战狼网吧二楼包厢内伺机作案,于次日凌晨将网吧内的174号电脑主机箱抱出网吧,拆掉电脑主机箱内的I77700CPU一个、技嘉1060显卡一张、金士顿16G内存条两根、技嘉B250电脑主板一块后,将空机箱还回战狼网吧内,后邬某某将其盗取的电脑主板、CPU、内存条、显卡售出。2020年9月3日,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2337元。
2.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邬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杭锦后旗陕坝镇金鼎酒店“熊猫网吧”内伺机作案。2020年5月23日凌晨,邬某某在杭锦后旗陕坝镇金鼎酒店“熊猫网吧”内用手拧开机箱螺丝,窃取金士顿16G电脑内存条一根后于当日早晨离开网吧;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邬某某在杭锦后旗陕坝镇金鼎酒店“熊猫网吧”内,使用改锥拆卸方式窃取三块技嘉B365电脑主板,(内含I79700FCPU三个、金士顿16G内存条两根、七彩虹2060显卡三张)。邬某某窃取上述物品后,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两次将其中的两块主板,两个CPU,一张显卡,两根内存条以3800元的价格售出,剩余一块主板、一个CPU、两张显卡、一根内存条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6月3日,经内蒙古惠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16872元。
以上两起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9209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中的三块电脑主板、三张显卡、三个内存条,二个CPU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樊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陈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郝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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