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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被沅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邬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沅江市**镇**村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杀一八”形式聚集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非法获利20000元,其中邬某某分得6000元。2017年期间,被告人邬某某伙同他人在沅江市**酒店一套房内,以打麻将形式聚集曹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邬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邬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邬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邬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盛熠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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