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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于2020年9月1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店,采取用脚踢、用啤酒瓶砸等方式,无故对店内顾客戴某某实施殴打,被戴某某的朋友金某某杨某某及烧烤店工作人员扯开后,被告人邬某某回到其位于**路**小区**栋**单元**室的住所,从住所**。此时,戴某某已先行离开,而金某某杨某某尚未离开。被告人邬某某又与金某某发生冲突,并持刀将金某某头部、后颈及肩胛部砍伤。经杨某某等人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梅苑警务站民警祝某某、辅警齐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被告人邬某某随即持刀将齐某某的腿部砍伤,后被民警控制。经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头皮、后颈部、肩胛部创口3条,累计长16cm,右侧顶骨皮质砍痕、有小骨片翘起,第5颈椎棘突骨折,左上臂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戴某某左肘关节、左膝关节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齐某某左膝外侧创口长3.5 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凶器照片;3. 民警祝某某、辅警齐某某的工作证件等书证;4.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金某某戴某某齐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斌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补充材料6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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